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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補助所屬學校及體育團體參加國內體育競賽經費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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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所屬學校及本市立案之體育團體參加
    國內體育競賽,為市爭光,補助參加國內體育競賽經費標準有所依據
    ,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補助應先行報准,自行組隊參加者不予補助。但如因上級機關轉
    發競賽規程時間延誤,無法於事前提出申請者,得檢具證明專案申請
    。
    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經上級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當年度舉辦之競賽規程或活動辦法(附
      核准文號)。
(二)報名表件。 
(三)經費概算表。 
(四)參加比賽之成績證明;最近一年內未辦理比賽時,由本市各校或體
      育團體之推薦證明。


三、經費概算編列內容可包含下列項目: 
(一)交通費:以自強號為原則(其餘車種核實估列)。 
(二)膳費:每日新臺幣四百元為上限。 
(三)住宿費:距離比賽地點達卅公里以上,每日新台幣六百元為上限。 
(四)服裝費:每套以新臺幣一千元為上限。


四、補助標準如下: 
(一)本市所屬學校最近一年內參加全國比賽獲第一至第三名或市級以上
      比賽獲第一名者得全額補助,全國第四至第六名者或市級以上比賽
      第二至第三名得補助三分之二。
(二)本市體育團體最近一年內參加全國比賽獲第一至第三名或市級以上
      比賽獲第一名者得補助三分之二,全國第四至第六名者或市級以上
      比賽第二至第三名得補助三分之一。
(三)最近一年內未辦理比賽,而由本市各校或體育團體推薦之隊伍,得
      可補助三分之一,但各單項以一次為限。已領有競賽辦理機關部分
      補助或當年度內申請兩次以上者,本府得視實際情形減少補助。


五、經本府核准補助之學校或體育團體因故未參賽者,應繳回補助款。


六、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