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館門票收費標準如下。
一、全票:新臺幣五十元,一般參觀者適用之。
二、優待票:新臺幣三十元,軍、警、學生及二十人以上團體適用之。
前項第二款軍、警及學生應憑證購買。
第 3 條
下列人員得免費入館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同者一人。
三、新竹市市民。
四、持有志工榮譽卡者。
五、未滿六歲之兒童。
六、新竹市各國中、小學申請團體參觀者。
前項第一至五款需憑身分證明文件。第六款需由學校出具公文。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