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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學生輔導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2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40088047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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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
    ,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依學生輔導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特設置新
    竹市學生輔導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所主管學校、有關機關(構)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事
          項。

  (三)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學生輔導相關工作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生輔導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學生輔
          導工作。

  (七)其他有關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
    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相關專業人員,包括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及
          精神科醫師。

  (二)前款以外之相關學者專家。
  (三)教育行政人員。
  (四)學校行政人員,包括輔導主任。
  (五)教師代表,包括輔導教師及特殊教育教師。
  (六)家長代表。
  (七)學生代表。
  (八)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
  前項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
    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專業
    團體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任期內出缺時,應予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學務管理科科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
    指示,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辦理之。



六、本會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
    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召集人、
    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
    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或各級學校代表
    列席或報告。




七、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事涉本府其他相關局處事宜者,依權責及業務
    性質請相關局處執行之;屬教育事項者,由教育處及本府所屬學校執
    行之。

  涉及中央機關業管範疇事務,另函請中央機關協助。



八、本會會務所需經費,由教育處相關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