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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學生輔導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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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學生輔導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學生輔導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所主管學校、有關機關(構)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事項。
(三)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學生輔導相關工作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生輔導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學生輔導工
      作。
(七)其他有關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
    市長就以下人員聘派之:
(一)學者專家(包括精神科醫師)二人。
(二)教育行政人員二人。
(三)學校行政人員(包括國中小輔導主任)三人。
(四)教師代表(包括國中小輔導教師)三人。
(五)家長代表一人。
(六)相關專業輔導人員二人。
(七)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一人。
    其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
    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派之。代表團體或機關出任之委
    員,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
    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辦理之。


六、本會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
    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
    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由本府所屬單位(機關)執行之。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