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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維護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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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社會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社工人
    員)因執行職務產生之人身安全與健康,建立風險管理與危機處理之
    預防機制及維護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風險:指社工人員於工作環境或執行職務時,可能遭受之騷擾、威
      脅、恐嚇、攻擊、跟蹤或法定傳染疾病等直接或間接影響本人或其
      家屬人身安全或健康之危險。
(二)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
      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三、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本府與所屬機關及受本府委託辦理社會福利業
    務民間單位(以下簡稱受託單位)之社工人員。


四、本要點之實施機關(單位),為本府與所屬機關及受本府委託辦理社
    會福利業務民間單位。


五、本府應保障社工人員於工作環境及執行職務之安全及健康,並提供人
    身安全之維護措施。


六、為建立行政支持網絡,並辦理社工人員安全維護及危害事故防制措施
    等事項,本府社會處、人事處、勞工處、教育處及新竹市警察局、新
    竹市衛生局應指派主管級以上人員代表,共同組成新竹市政府社工人
    員安全維護會議(以下簡稱社工安全會議),並設置單一窗口,指定
    專人負責溝通聯繫。
    社工安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本府
    秘書長以上層級人員擔任召集人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召集人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社工安全會議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學校、學者專家、
    公會及社工人員等代表列席。


七、對社工安全會議所為決議應予遵守,其所涉社工人員安全維護事項,
    應全力配合之;執行不力者,並得請其改正。


八、為預防社工人員人身安全及健康風險之發生,本要點實施機關(單位
    )應辦理下列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並得視需求辦理第四款事項:
(一)提供保障社工人員人身安全之軟硬體設施資源,並研擬、建置相關
      之醫療、輔導、法律扶助等計畫及必要資源。
(二)建立社工人員受威脅通報機制及危機處理流程。
(三)自行、委託或結合學術或其他民間機構辦理社工人員人身安全與健
      康之職前、在職訓練及教育演練,加強培育社工人員危機意識與安
      全執業之能力。
(四)發展或運用風險檢測工具,隨時評估及檢視具風險個案或關係人,
      並建立預警制度。


九、對於社工人員執行職務之辦公場所、設施設備及工作環境,應優先依
    維護人身安全、預防危害事故之標準妥為規劃設計,並因應實際需求
    採取以下必要之措施:
(一)依工作環境及業務性質,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執行及推動場所安全維
      護事項。
(二)加強場所門禁管理;如有異常徵候,立即採取應變措施,嚴防有危
      害安全之事故發生。
(三)辦公處所與警察機關建立連繫機制,必要時得洽請轄區警察機關加
      強巡邏。
(四)其他對社工人員執行職務所可能引起安全及健康之危害,採取必要
      之預防及保護措施。


十、社工人員於進行訪視、會談或實地調查時,實施機關(單位)應依其
    實際需求,提供執行職務之公務手機、照相或錄影(音)器材等設備
    。必要時,得提供警報器或防身噴霧器等防護器具。


十一、社工人員對於具風險之個案或關係人進行訪視、會談或實地調查時
      ,實施機關(單位)應指派人員陪同或二人一組共同執行,避免單
      獨前往或獨自處理。必要時,得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請求警察、
      衛生、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單位)派員協助,被請求之機關(單
      位)得衡量實際狀況依權責予以配合。


十二、社工人員對於具風險之個案或關係人進行訪視、會談或實地調查時
      ,應以自身安全為優先考量,如現場已發生危害之情事或有發生危
      害之虞者,社工人員得視情況暫時停止執行職務,並立即通報實施
      機關(單位)。必要時,得協請警察機關即時處理。


十三、為評估特定個案或關係人可能發生影響他人、自身安全或健康之風
      險,得函請民政、戶政、衛生、教育、警政及其他相關機關提供該
      個案或關係人自傷、刑案資料、精神病史或罹患傳染病等相關資料
      。


十四、受服務之個案或關係人與社工人員間,因執行職務行為所生之爭執
      、陳情或法律爭訟程序,實施機關(單位)應以公平公正之態度處
      理之。


十五、社工人員因執行職務有遭受威脅、攻擊或其他危害之虞時,應通報
      實施機關(單位);實施機關(單位)接獲通報後,應立即指派人
      員協助或提供有效之安全措施。必要時,得改派其他社工人員處理
      、協請警察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執行。
      前項社工人員或實施機關(單位)評估其風險情節重大,得通報本
      府處理。必要時,得邀集相關機關指派適當人員成立專責處理小組
      ,其工作事項如下:
  (一)評估社工人員安全需求,並提出安全計畫。
  (二)適時對內外部利害關係人,就有關該危機事件之可能後果及處理
        方法之溝通,避免危機擴大。
  (三)協調警察機關協助人身安全維護及事件調查事項。
  (四)指定發言人對外說明經過與處理情形,應注意維護當事人隱私與
        權益,並提供所需之必要協助。


十六、社工人員因執行職務遭受威脅、攻擊或其他重大危害時,實施機關
      (單位)應為以下之處置:
  (一)對社工人員或其家屬進行關懷慰問,並提供所需之必要協助。
  (二)社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應延聘律師為該社工人員辯護及提
        供法律上協助;或補助其自行延聘律師之費用。
  (三)主動或協助社工人員對於威脅或攻擊者追究其恐嚇、傷害、誹謗
        、公然侮辱、妨害公務等刑事及民事相關責任。
  (四)提供心理諮商及維護其身心健康之協助。
  (五)調查事故發生之原因,檢討改進相關維護措施。


十七、民間機構辦理本要點所定安全維護及危害事故防制措施等事項,並
      得列入年度機構評鑑項目。


十八、本府與所屬機關及受託單位執行或協助社工人員執行社會福利法規
      所定業務有關之人員,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十九、本要點奉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