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績優資
深守望相助巡守人員(以下簡稱巡守人員)之服務熱忱,激勵服務士
氣,提昇榮譽感及參與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巡守人員,係指經本市核定之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
以下簡稱巡守隊)之巡守人員。
三、巡守人員表揚獎別及所具備條件如下:
(一)績優獎:頒發獎座、獎牌及獎勵品。
1.忠勇獎:執行巡守勤務,尋獲失竊車輛、提供情資偵破刑案及協
助救災,績效卓著者,頒發獎座乙座。
2.忠義獎:執行巡守勤務,出勤狀況良好,急公好義、濟難救助、
恤孤濟貧、助人為懷者,頒發獎牌乙面。
(二)資深獎:頒發獎狀乙幀及獎勵品。
1.一等忠勤獎:參加巡守隊滿十五年者。
2.二等忠勤獎:參加巡守隊滿十年者。
3.三等忠勤獎:參加巡守隊滿五年者。
4.四等忠勤獎:參加巡守隊滿三年者。
四、績優資深巡守人員,由新竹市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各分局於每
年十月遴報警察局核定表揚之。
五、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