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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里及社區巡守隊設置輔導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警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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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里及社區成立巡守隊,並強化執
    勤與巡守功能,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一)以里辦公處及社區發展協會為主體,由里長、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
      結合鄰長、義警、民防、公寓大廈管理員、社區發展協會成員、退
      休憲警人員及地方熱心人士,組成里、社區巡守隊(以下簡稱巡守
      隊)。
(二)已成立之巡守隊,鼓勵其全年持續運作;尚未成立者,由本府民政
      處、社會處(以下簡稱民政處、社會處)及新竹市各區公所(以下
      簡稱區公所)會同警察機關積極輔導成立巡守隊。


三、輔導單位: 
(一)民政處、社會處及新竹市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 
(二)區公所及警察局第一、二、三分局(以下簡稱分局)。


四、申請程序: 
(一)新成立巡守隊者,各里辦公處及社區發展協會應將巡守隊員名冊送
      警察局所轄派出所(以下簡稱派出所)轉報分局查核前科及素行資
      料,由分局函送區公所轉送本府核定,並副知警察局,經核准設立
      後,檢送經費概算表予區公所轉送警察局申請經費補助。曾犯殺人
      、強盜、搶奪、妨害性自主、擄人勒贖、恐嚇取財、縱火等重大刑
      案經判決確定或三年內曾受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不含過失
      犯)者,不得擔任巡守人員。
(二)區公所函報成立巡守隊申請補助時,應審核考量該巡守隊之運作執
      行能力及補助經費核銷等因素,以利巡守工作之執行。
(三)符合第一款程序成立巡守隊者,經本府核准補助後,應自行購置巡
      守裝備及制服。


五、編組: 
(一)巡守隊人數以十五人至一百人為原則。 
      前項人數,本府得參酌各里、社區實際狀況及需要酌予增減。 
(二)巡守隊置隊長一人,由里長、社區理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綜
      理隊務;副隊長一人,由鄰長或熱心人士擔任,襄助隊務;置小隊
      長二至五人,負責勤務帶班;幹事二人,由隊長指定適當人員擔任
      ,負責每日勤務編排,將每日巡守排班表於每月三日前,檢送乙份
      至派出所備查,並張貼於隊部公布欄。
(三)除前款人員外,巡守隊成員一律稱為隊員,執行巡守勤務。


六、執行方式: 
(一)分局或派出所應輔導轄內巡守隊隊長召集幹部研定規劃巡守區域、
      巡邏路線、編組及巡邏守望時間,執勤時段以晚上十時至翌日凌晨
      二時為核心巡守時段,餘由巡守隊斟酌配合派出所因地制宜,自行
      排定巡守時段。
(二)里、社區辦公處或擇定其他適當處所作為巡守隊之協勤地點與連絡
      中心。
(三)巡守隊應於協勤地點或連絡中心設置巡邏路線圖、執勤日程表、出
      入登記簿、聯繫簿及勤務紀錄簿。
(四)巡守隊勤務之執行以二人一組為原則,遇有狀況發生,應儘速以通
      訊工具通報轄區派出所到場處理。
(五)分局應於巡守隊協勤地點設置巡邏箱,派出所巡邏及組合警力應每
      班實施會簽聯繫,並與勤務人員保持密切連繫,交換情資。
(六)分局、派出所轄內發生重大治安事故或訊息,應即通報巡守隊,以
      便加強宣導防範。
(七)分局及派出所應鼓勵轄內義警、民防及退休警察人員參加巡守隊。 
(八)巡守隊識別證由巡守隊自行依實際需要製作,並副知本府及警察局
      。


七、訓練:每半年由分局統一辦理訓練乙次,如任務需要並可由分局或派
    出所協助辦理巡守隊新進人員訓練。


八、經費來源: 
(一)巡守隊係民眾基於居家社區安全需要而籌設之自發性組織,各項費
      用應由民眾自行籌措或鼓勵民間團體認養或自發性支持贊助。
(二)巡守隊創辦時,由本府視財源狀況酌予補助,以購置必要應勤裝(
      設)備及制服等。
(三)為鼓勵巡守隊發揮功能,本府得編列績優巡守隊評核補助款,以資
      鼓勵。
(四)巡守隊補助款應作為勤務裝備之購置及維護經費。


九、輔導: 
(一)由區公所、分局訂定年度計畫,加強輔導巡守隊之運作。 
(二)分局及區公所應排定輔導人員,瞭解勤務運作情形。 
(三)區公所應適時舉辦巡守隊示範觀摩,以供轄內里、社區借鏡學習。
(四)巡守隊停止運作三個月,經輔導後仍無法運作者,區公所應會同分
      局查明,其確實無法運作執勤者,其應勤裝備一併繳回分局保管,
      並將處理情形函送本府。
(五)巡守人員如有異動情形,區公所應將異動名冊轉分局查核素行資料
      後,函送本府備查。
(六)巡守隊應嚴守巡守人員服勤守則,如有破壞團體紀律(如酗酒、賭
      博或其他不當行為等)、不服從隊長指揮監督者,第一次得予口頭
      或書面告誡;第二次如仍未改善者,應予以退隊除名。
(七)區公所每半年應定期辦理一次檢討會,並得隨時召開協調會,以持
      續推動巡守工作。


十、督導考核: 
(一)督導考核方式: 
      1.平時督導:區公所及分局承辦人每月應訪視二隊以上,瞭解其執
        行運作情形,並作成記錄備查。
      2.定期考核:每半年辦理乙次,上半年度於七月份實施;下半年度
        為配合會計年度決算,於十一月份實施。由民政處、社會處、區
        公所、警察局及分局派員辦理定期考核,實地瞭解巡守工作運作
        執行情形。
(二)考核項目: 
      1.考核分數等第:
     (1)九十分以上為特優。
     (2)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優等。
     (3)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甲等。
     (4)未滿八十分者,不予列等。
      2.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如附件。
(三)獎勵: 
      1.績優巡守隊部分:
        由本府頒發獎牌予以公開表揚,並視財源狀況酌發補助款。
      2.考核單位部分:
        每次評核完畢,由警察局彙整辦理獎勵。


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