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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地方稅違章情節輕微案件減輕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70109820號 令
法規體系: 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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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竹市政府針對地方稅違章情節輕微案件,於地方稅各稅法規定應處
    罰鍰金額或倍數額度內採從輕處罰原則,特訂定本基準。一年內有相
    同違章事實二次以上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不適用本
    基準。


二  地方稅違章案件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報補繳稅款者,按各稅法處
    最低金額或最低倍數罰鍰。


三  房屋新建、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承典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稅籍及
    使用情形,經檢舉或清查發現通知限期申報,如期申報者,依房屋稅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
    鍰;逾通知限期申報者,除補繳應納稅額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之罰
    鍰。


四  納稅義務人經人舉發查明屬實及經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機關查獲有匿
    報或短報契稅者,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報補繳稅款者,依契稅條例
    第二十六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未補報補繳稅款者,除
    應補繳稅額外,處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五  其他減免規定有利於受處分人者,適用該規定。


六  本基準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