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動反貪工作,依據行政院反貪
行動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 新竹市政府反貪工作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
長兼任;本府政風處為本會報秘書業務單位,市長並得另行指定相關
單位負責秘書業務。
三 新竹市政府本會報置委員十一至三十七人,由本府副市長、秘書長、
處主管、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兼任,並得聘請社會人士、專家學者擔任
委員。
前項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一項聘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 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法務部及市長就有關反貪工作指示事項之執行。
(二)機關重大工程、採購等施政計畫之評估及檢討。
(三)機關業務防貪措施之革新及檢討。
(四)機關行政違失之檢討。
(五)機關反貪教育之宣導及推動。
(六)其他有關反貪工作之規劃、推動及管考。
五 本會報每三個月召開定期會議,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六 對於本會報各項重要討論事項,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士或業務主管機
關人員列席。
七 本會報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
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
決議。
八 本會報會議紀錄、決議事項應報陳市長核定後實施,會報執行情形並
送法務部彙辦。
九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