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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23: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反貪工作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政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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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動反貪工作,依據行政院反貪
    行動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  新竹市政府反貪工作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
    長兼任;本府政風處為本會報秘書業務單位,市長並得另行指定相關
    單位負責秘書業務。


三  新竹市政府本會報置委員十一至三十七人,由本府副市長、秘書長、
    處主管、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兼任,並得聘請社會人士、專家學者擔任
    委員。
    前項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一項聘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  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法務部及市長就有關反貪工作指示事項之執行。 
(二)機關重大工程、採購等施政計畫之評估及檢討。 
(三)機關業務防貪措施之革新及檢討。 
(四)機關行政違失之檢討。 
(五)機關反貪教育之宣導及推動。 
(六)其他有關反貪工作之規劃、推動及管考。


五  本會報每三個月召開定期會議,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六  對於本會報各項重要討論事項,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士或業務主管機
    關人員列席。


七  本會報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
    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
    決議。


八  本會報會議紀錄、決議事項應報陳市長核定後實施,會報執行情形並
    送法務部彙辦。


九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