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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主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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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
    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稽
    核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稽核事宜,稽核委員九至十
    七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執行秘書一人,處理本小組日常事
    務及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幹事若干人,協助執行秘書辦理小組業
    務。


三、本小組任務為稽核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
    法相關規定。
    前項稽核內容包括預算成立、規劃、設計、招標、決標、簽訂契約、
    履約執行、結算驗收及保固等作業文件及過程。


四、本小組稽核案件來源如下: 
(一)民眾或廠商檢舉之異常採購案件。
(二)民意關切之異常採購案件。
(三)媒體報導之異常採購案件。
(四)監審檢調機關移送案件。
(五)主管機關移送案件。
(六)主動自政府採購公報或查核系統篩選或勾稽異常採購案件。
(七)其他採購案件。


五、指派稽核委員稽核案件,應考量專業知識背景及迴避原則。


六、稽核案件分一般稽核及專案稽核。 
    一般稽核係指可藉由受稽核單位所提供之採購文件予以書面稽核者。
    專案稽核係指案情異常者,原則採現場稽核。


七、稽核委員執行稽核作業後,應填製稽核報告送秘書單位。稽核所列缺
    失情形經核定後,通知受稽核單位檢討改善,並將改善結果七日內送
    本小組備查。


八、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


九、採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相關文件已遭檢調機關調閱者,得暫免予
    稽核。


十、本小組稽核檢討會議,每季召開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


十一、本小組發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本小組成員致力於稽核事宜,著有績效者,得予以獎勵。


十三、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