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地方機關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第2點第1項第5款、第4點
及「地方機關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給要點」第4點規定補充辦理。
二、清潔獎金支領對象,除地方機關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第二點第
一、二、三款所指稱之人員外,以下列人員為限:
(一)實際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督導、管理工作(清潔科科長、專員、技
士、及約聘僱人員)。
(二)實際從事修繕、維護保養清潔車輛之隊員、工友、技工、駕駛、臨
時人員等人員。
(三)實際從事垃圾掩埋、水肥處理、地磅操作之隊員、工友、駕駛、臨
時人員等人員。
三、扣(減)發基準:
(一)每月領取清潔獎金及駕駛安全獎金之人員除公傷假、休假、公假、
補假外,其餘假別每日扣減金額按當月獎金數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
數計算。
(二)因事假、病假、喪假、陪產假等,出勤未達十五日者,則連帶扣減
未出勤期間之例假日清潔獎金,駕駛人員扣駕駛安全獎金,但備勤
人員每月出勤達十五日以上者,得依規領取駕駛安全獎金新台幣六
百元。
(三)當月有受處分者,依下列原則扣減清潔獎金:
1.每受申誡處分一次者,扣減獎金新台幣二千元。
2.每受記過處分一次者,扣減獎金新台幣六千元。
(四)無故曠職者,每日扣減清潔獎金新台幣二百元及駕駛安全獎金新台
幣二十元。
(五)例行性加班日或特殊勤務加班無故未到者,每日扣減清潔獎金新台
幣一千元及駕駛安全獎金新台幣一百元。
四、本規定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