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要點依處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案件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第五點規
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指之直接人員及間接人員,依下列之規定:
(一)直接人員:
1.實際從事稽查告發之人員,包括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
保局)內編制員工、約聘僱人員;所稽查之案件實質違反環保法
令,並執行告發填寫於稽查紀錄單上。
2.環保處分案件執行及處理相關人員,包含主辦科科長、開立處分
書人員及處理稽查、檢驗事務相關人員。
(二)間接人員:
1.環保局內編制員工、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對於稽查取締、環
保處分案件執行有行政上協助辦理者,包含行政科、會計室、人
事室、政風室等行政支援之工作人員。
2.環保局之局長、副局長及秘書。
三、本獎勵金分配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罰鍰收入百分之三十及當年度歲出
預算數。
本獎勵金之分配比例,直接人員百分之八十,間接人員百分之二十。
四、罰鍰收入未達當年度預算數額時,獎勵金應按比例遞減。
五、本獎勵金發放之核發比例,按當年度實際在職人員之在職月數比例計
算;在職天數不足一個月者,如當月在職日數超過十五天(含)者,
以一個月計算,不足十五天者則不予計算。
六、本獎勵金所需經費,依規編列年度預算辦理,每半年核發一次。
七、直接及間接人員支領數額以不得超過其本人平均月支待遇(包括俸額
、專業加給二項合計數)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八、已支領其他相同性質獎勵金人員,不得同時兼領本獎勵金。
九、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實施。
本要點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