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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處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案件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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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處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案件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第五點規
     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指之直接人員及間接人員,依下列之規定: 
(一)直接人員: 
      1.實際從事稽查告發之人員,包括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
        保局)內編制員工、約聘僱人員;所稽查之案件實質違反環保法
        令,並執行告發填寫於稽查紀錄單上。
      2.環保處分案件執行及處理相關人員,包含主辦科科長、開立處分
        書人員及處理稽查、檢驗事務相關人員。
(二)間接人員: 
      1.環保局內編制員工、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對於稽查取締、環
        保處分案件執行有行政上協助辦理者,包含行政科、會計室、人
        事室、政風室等行政支援之工作人員。
      2.環保局之局長、副局長及秘書。


三、本獎勵金分配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罰鍰收入百分之三十及當年度歲出
    預算數。
    本獎勵金之分配比例,直接人員百分之八十,間接人員百分之二十。


四、罰鍰收入未達當年度預算數額時,獎勵金應按比例遞減。


五、本獎勵金發放之核發比例,按當年度實際在職人員之在職月數比例計
    算;在職天數不足一個月者,如當月在職日數超過十五天(含)者,
    以一個月計算,不足十五天者則不予計算。


六、本獎勵金所需經費,依規編列年度預算辦理,每半年核發一次。


七、直接及間接人員支領數額以不得超過其本人平均月支待遇(包括俸額
    、專業加給二項合計數)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八、已支領其他相同性質獎勵金人員,不得同時兼領本獎勵金。


九、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實施。 
    本要點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