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協調及諮詢新竹市(以下簡
稱本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促進轄區內環境教育之實施與發展,設
環境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協調及諮詢本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二)審議、協調及諮詢本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年度執行計畫。
(三)審議本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年度執行成果報告。
(四)其他有關本市環境教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市長指派;其餘委員十九人由召集人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
、學者及團體代表遴選聘任。
前項遴聘委員中,學者、專家及團體代表等,應具有環境教育相關學
術專長或實務經驗,其人數並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有關機關或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專家或學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
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有關事務。本會幕僚作業由環保局派
員兼辦,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二)彙整及研提環境教育相關政策與資訊。
(三)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行動計畫,並列管辦理進度。
(四)其他臨時交辦之事項。
六、本會開議前,得就審查環境教育有關事項徵詢相關委員意見,經分析
彙整後提報本會審查。
必要時,得經召集人核可,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本會
審查。
前項初審會議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七人組成之,其主席由委員互選或由
召集人指定一人擔任。
七、本會以每半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召集人
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八、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及團體代表之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九、本會審議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之事項時,
該委員應行迴避。
十、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迴避之委員,不計入
全體委員及表決人數。
十一、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五日實施。
本要點修正條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