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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2: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環境教育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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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協調及諮詢新竹市(以下簡
    稱本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促進轄區內環境教育之實施與發展,設
    環境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協調及諮詢本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二)審議、協調及諮詢本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年度執行計畫。 
(三)審議本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年度執行成果報告。 
(四)其他有關本市環境教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市長指派;其餘委員十九人由召集人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
    、學者及團體代表遴選聘任。
    前項遴聘委員中,學者、專家及團體代表等,應具有環境教育相關學
    術專長或實務經驗,其人數並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有關機關或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專家或學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
    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有關事務。本會幕僚作業由環保局派
    員兼辦,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二)彙整及研提環境教育相關政策與資訊。 
(三)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行動計畫,並列管辦理進度。 
(四)其他臨時交辦之事項。


六、本會開議前,得就審查環境教育有關事項徵詢相關委員意見,經分析
    彙整後提報本會審查。
    必要時,得經召集人核可,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本會
    審查。
    前項初審會議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七人組成之,其主席由委員互選或由
    召集人指定一人擔任。


七、本會以每半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召集人
    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八、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及團體代表之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九、本會審議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之事項時,
    該委員應行迴避。


十、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迴避之委員,不計入
    全體委員及表決人數。


十一、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五日實施。 
      本要點修正條奉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