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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處理違反新竹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40057199號
法規體系:
城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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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新竹市政府為處理違反新竹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
例)裁罰案件,建立執行之公平性,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使用者,其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以罰
鍰者,裁罰基準如下:
(一)一年內第一次處罰鍰新台幣五百元。
(二)一年內第二次處罰鍰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三)一年內第三次處罰鍰新台幣兩千五百元。
(四)一年內第四次處罰鍰新台幣三千五百元。
(五)一年內第五次以上處罰鍰新台幣五千元。
三、本基準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