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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30046838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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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
  下簡稱各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令進用之公務人員(
  含約聘、約僱人員)。


三、現職公務人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品行優良且最近三年考績(成)、成績考核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或
   職務評定均為良好。但最近三年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未辦理考績(
   成)、成績考核或職務評定之年度,不受上開服務成績條件之限制
   :
   1、育嬰、選送進修期滿經奉准延長或因公傷病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
    ,而留職(資)停薪。
   2、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安胎請延長病假。
(二)上年度在各機關學校具有下列各目事蹟之一:
   1、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2、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3、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升公務人員形象。
   4、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態
     度優良。
   5、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
   6、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7、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8、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四、公務人員於選拔當年度人選核定前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
  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不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


五、本府每年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名額,以當年度二月底各機關學校現有職
  員總人數為計算基準,總人數滿一千人,得選拔三人,其後每滿一千人
  ,得增加選拔一人,尾數未滿一千人者不計。


六、模範公務人員之推薦,由任職機關學校遴選,檢具推薦表及有關證明文
  件,於每年三月十日前報本府審議。推薦表及事蹟簡介表格式如附表一
  及附表二。


七、模範公務人員之審議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機關學校推薦之模範公務人員,應先會人事、政風單位查明有無第
   四點各款情事後,提經各機關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
(二)各機關學校推薦之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人事處初審後,提本府模範
   公務人員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審議,審議結果簽請市長核
   定,並擇優遴薦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約聘僱人員除外)。
(三)前款評審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八、獲選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頒給獎狀及獎金,獎金額度依據每年財務狀
  況及預算編列情形,配合選拔人數彈性分配,每人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另給公假五日,其公假五日,應於表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九、各機關學校對所遴薦人員,在本府核定前,如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
  發生,應報請本府撤銷其推薦;已核定為模範公務人員,如有不實之情
  事,由本府撤銷其資格,並追繳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尚未實施之公假
  不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