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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工作績優激勵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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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依公
    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令進用之公務人員(含約聘、約僱人員)。


三、公務人員個人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依其工作具體績效核頒新臺
    幣一千元至五千元之等值禮券或提貨券;若為團體,最高得頒給新臺
    幣一萬元等值之禮券或提貨券: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有
      具體事蹟。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提出創新改善意見或興革措施,經執行確有成效。
(四)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五)團體績效評比結果,達成目標且表現優良。
(六)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四、推薦程序如下: 
(一)各單位(機關)依工作績效事蹟,得隨時檢具推薦表及相關證明文
      件函送本府核辦。推薦表格式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二)各單位(機關)遴薦之人員,由本府人事處初審後提工作績優激勵
      評審小組審查,簽報市長核定後頒給。


五、工作績優激勵評審小組由本府秘書長、行政處、人事處、主計處及政
    風處處長五人組成,並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


六、各單位(機關)對所遴薦人員,在本府核定前,如發現有不適宜遴薦
    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銷其推薦;已核定工作績優之人員,事後發現
    其績效有不實之情事,由本府撤銷其資格,並追繳已領受之禮券或提
    貨券。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