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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廢字第10400551431號
法規體系: 環保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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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公民營廢棄
    物清除處理機構設施使用之審查程序有所依循,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
    制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所稱之公
    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三、申請新竹市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設施使
    用,應檢附下列書件一式二十份,向本府申請:
(一)興辦事業計畫書(需含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
      定之文件)及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1.計畫緣起
      2.計畫目的
      3.基地現況分析
      4.土地使用計畫
      5.營運管理計畫
      6.財務計畫
      7.環境影響及維護
      8.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
      9.應予保護及限、禁建查詢,包括函詢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
        稱環保局)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公文。
     10.其他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清冊(格式如附件一)。
(三)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做為變更以後用途之使用,申請
      人為所有權人時免附)。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核發者為憑)
(五)地籍圖謄本(將範圍著色)。
(六)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與位置圖(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
      之一,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均應著色表示)。
(七)位於山坡地範圍須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核可文件。
(八)其他有關文件。


四、申請人提出興辦事業計畫後,環保局應即查核書件是否齊全,並會同
    有關單位實地勘查及審查簽註具體同意設置意見後,併同下列文件各
    一份,徵得變更編定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之同意後,函覆
    申請人並轉知向本府地政單位申請辦理變更編定。
(一)第三點規定之書件。
(二)會勘報告(格式如附件二)。
(三)事業計畫審查表(格式如附件三)。
(四)清除處理機構經縣(市)政府核定文件。


五、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經註銷或撤銷其許可證或核定文件,
    其原已核准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土地,應依非都市土地使
    用管制規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六、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申請在山坡地範圍內各種使用區之土地,應依水土保持法、山坡地
      保育利用條例、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
      相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於保安林使用區之土地,非經森林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解除者,
      不得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三)申請變更編定面積超過二公頃以上,依規定應徵得各該區域計畫擬
      定機關同意者,其土地使用計畫,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相關
      規定辦理。
(四)涉及工廠設立登記者,應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五)涉及公司、商業有關登記者,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等有關規定
      辦理。
(六)使用農業用地,應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七)如另涉及其他行政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者,申請人仍應
      依各該行政法規有關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