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服務效率及有效管制建築設計簽
證品質,以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簽證案件經抽查後有不符附表項目之規定情形者,由本府工務處逐項
對設計建築師予以記點一次,每案件記點次數以五點為上限。
三、簽證案件於施工中或領得使用執照後,經本府發現簽證項目有不符規
定者,依本要點規定記點。
四、本要點記點以一年(該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累計期間
,累計達二十點以上者,將該建築師移請社團法人新竹市建築師公會
覆核,經審議確認後,再依建築師法規定移送新竹市建築師懲戒委員
會辦理懲戒。
五、簽證案件經抽查後,除文件或圖說有非屬不符規定之資料誤植情形,
得申請資料更正外,其餘有第二點情形者,該案件起造人或設計人應
於收到通知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覆核或辦理變更設計。屆期仍未辦理變
更設計者,不得辦理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
六、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