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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考核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都計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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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服務效率及有效管制建築設計簽
    證品質,以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簽證案件經抽查後有不符附表項目之規定情形者,由本府工務處逐項
    對設計建築師予以記點一次,每案件記點次數以五點為上限。


三、簽證案件於施工中或領得使用執照後,經本府發現簽證項目有不符規
    定者,依本要點規定記點。


四、本要點記點以一年(該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累計期間
    ,累計達二十點以上者,將該建築師移請社團法人新竹市建築師公會
    覆核,經審議確認後,再依建築師法規定移送新竹市建築師懲戒委員
    會辦理懲戒。


五、簽證案件經抽查後,除文件或圖說有非屬不符規定之資料誤植情形,
    得申請資料更正外,其餘有第二點情形者,該案件起造人或設計人應
    於收到通知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覆核或辦理變更設計。屆期仍未辦理變
    更設計者,不得辦理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


六、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