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災害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新竹市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決議事項。
(二)辦理本會報結合民防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相關災害整備
及應變事項。
(三)新竹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訂定。
(四)協助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災害整備、應變、
復原作業之標準作業流程之規劃。
(五)本府災害防救相關法規之研擬與修正建議。
(六)本府災害防救業務之協調及整合。
(七)災害辨識、危險度評估及災害境況模擬之推動。
(八)配合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災害預警、監測、通報及決策系統
之推動。
(九)平時安全與重大災害防治應變訓練之規劃及防災教育宣導之督導。
(十)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與檢討。
(十一)本市防救災資源物資整備與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十二)災後調查與復原策略之規劃及督導。
(十三)辦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年度災害防救業務訪評暨演習。
(十四)辦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交辦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本市減災、整備、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災害防救事項
之協調、整合、規劃及督導。
三、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副市長兼任,承市長之命,綜理本辦公室事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襄助
主任處理本辦公室事務;執行秘書一人,由新竹市消防局(以下簡稱
消防局)局長兼任,執行本辦公室事務。
四、本辦公室設減災整備組、應變動員組及復原管考組,各組業務執掌如
附表。
前項各組置組長一人,減災整備組組長由本府工務處副處長兼任,應
變動員組組長由消防局副局長兼任,復原管考組組長由本府行政處副
處長兼任,各組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相關業務科長及承辦人員派兼
。
五、本辦公室主任應定期邀集相關機關專責人員召開工作會議,協助重要
防救災政策及本府所屬各相關機關工作進度之審查。
六、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