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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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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災害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新竹市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決議事項。
(二)辦理本會報結合民防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相關災害整備
      及應變事項。
(三)新竹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訂定。
(四)協助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災害整備、應變、
      復原作業之標準作業流程之規劃。
(五)本府災害防救相關法規之研擬與修正建議。
(六)本府災害防救業務之協調及整合。
(七)災害辨識、危險度評估及災害境況模擬之推動。
(八)配合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災害預警、監測、通報及決策系統
      之推動。
(九)平時安全與重大災害防治應變訓練之規劃及防災教育宣導之督導。
(十)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與檢討。
(十一)本市防救災資源物資整備與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十二)災後調查與復原策略之規劃及督導。
(十三)辦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年度災害防救業務訪評暨演習。
(十四)辦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交辦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本市減災、整備、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災害防救事項
        之協調、整合、規劃及督導。


三、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副市長兼任,承市長之命,綜理本辦公室事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襄助
    主任處理本辦公室事務;執行秘書一人,由新竹市消防局(以下簡稱
    消防局)局長兼任,執行本辦公室事務。


四、本辦公室設減災整備組、應變動員組及復原管考組,各組業務執掌如
    附表。
    前項各組置組長一人,減災整備組組長由本府工務處副處長兼任,應
    變動員組組長由消防局副局長兼任,復原管考組組長由本府行政處副
    處長兼任,各組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相關業務科長及承辦人員派兼
    。


五、本辦公室主任應定期邀集相關機關專責人員召開工作會議,協助重要
    防救災政策及本府所屬各相關機關工作進度之審查。


六、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