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會議開議
前,得就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個案有關事項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初審會議
(以下簡稱初審會)。
二、專案小組應視個案特性,由本委員會委員七至十三人組成,其中一人
為小組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前項召集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或由參與初審會議之委員互選之。
三、除經邀請列席者外,相關機關、團體、當地居民代表欲列席初審會議
者,應於會議前,以書面或電話,向新竹市環境保護局申請列席陳述
意見,列席之總人數以二十人為限。
四、初審會議應有專案小組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三分之
二同意始得決議。
五、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