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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新竹市弱勢家庭脫困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教字第 11300610941 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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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弱勢家庭脫困計畫工作,特訂定
    本要點。


二  新竹市弱勢家庭脫困計畫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弱勢家庭脫困計畫之人力規劃、補助標準、評估指標、作業程序、
      專業倫理、績效指標、管考機制等作業之研議事項。
(二)協調本府各相關單位(機關)辦理弱勢家庭脫困計畫工作之研議事
      項。


三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社
    會處處長兼任;委員若干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
    餘委員由本府下列單位(機關)副主管(副首長)兼任:
(一)本府教育處
(二)本府建設處
(三)本府勞工處
(四)本府民政處
(五)本府都市發展處
(六)新竹市衛生局
(七)新竹市警察局


四  本小組會議視任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無法
    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五  本小組開會時,視需要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參與。


六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  本小組之行政業務,由本府社會處負責。


八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