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要點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之。


二、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
      宜。
(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除掌理社政、衛生、
    教育及勞工業務之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外,由市長就民意代表、身心
    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
    團體代表聘任之。其中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
    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民意代表及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不受續聘次數之限制。
    委員出缺時,得補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科長兼任,綜理保障推動小組行
    政事務;置幹事若干人協助之。


五、本小組定期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
    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經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六、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案件,由本府視協調案件類型,指派本
    小組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協調處理特別小組,召開協調會議辦理之。
    召開協調會議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或商請相關專家學
    者協助提供專業諮詢。


七、協調處理特別小組協調紀錄,得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參考或辦
    理。


八、本小組委員對於協調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
    避。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