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之。
二、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
宜。
(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除掌理社政、衛生、
教育及勞工業務之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外,由市長就民意代表、身心
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
團體代表聘任之。其中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
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民意代表及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不受續聘次數之限制。
委員出缺時,得補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科長兼任,綜理保障推動小組行
政事務;置幹事若干人協助之。
五、本小組定期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
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經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六、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案件,由本府視協調案件類型,指派本
小組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協調處理特別小組,召開協調會議辦理之。
召開協調會議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或商請相關專家學
者協助提供專業諮詢。
七、協調處理特別小組協調紀錄,得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參考或辦
理。
八、本小組委員對於協調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
避。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