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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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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
    利息補貼,特訂定本要點。


二、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房屋租金補貼:
(一)設籍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三點五倍,且
      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三)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
(四)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者。
(五)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六)租賃房屋位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者。
(七)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但現有住
      宅經本府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身心障礙者、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個別持有應有部分面積未滿
      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二)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現受託管理他人之財產,
      且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非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
      。


三、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及收入計算基準,依社會
    救助法第四條至第五條之三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四、申請房屋租金補貼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本市核(換)發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
(四)載明租賃房屋面積及租金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五)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六)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全戶最近年度各類所得及
      財產資料證明及身心障礙者稅籍資料。
(七)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五、房屋租金補貼標準:
    按月每平方公尺補助新臺幣一百元,並以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


六、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
    應追繳溢領補貼金額。
(一)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
(三)遷居至外縣市。
(四)申請資料或租賃有虛偽不實情事。
(五)接受補貼後,喪失補貼資格者。
(六)同時享有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政府其他住
      宅補貼二種以上。
(七)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所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
      係。


七、房屋租金補貼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最長以一年為限;期
    滿如欲繼續接受補貼,應於期滿一個月前重新提出申請。
    補貼期間內,租賃房屋面積、租金、地址變更或終止租賃時,受補助
    人應立即陳報本府,經審核後自變更日或終止日起調整補助額度或停
    止補助。


八、房屋租金補貼之申請,經審核通過者,自受理申請日發給。但檢附資
    料不全者,自資料補齊日起發給。
    前項發給日在該月十五日以前者,該月之補助以全月計,在十六日以
    後者,以半個月計。
    補貼款項由本府按月撥入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內。


九、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一)設籍本市並購置本市合法房屋者。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者。
(三)現未接受政府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興建住宅費用補助者。
(四)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戶
      於向本府提出申請日前五年內購買且辦有貸款之住宅,尚未全部清
      償者。
      貸款利息補貼應以身心障礙者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
      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貸款之抵押物。
      第一項第二款計算方式,應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至第五條之三及第
      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十、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本市核(換)發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之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
(四)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所得及財產證明。
(五)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狀影本各乙份。
(六)申請人本人貸款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七)接受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者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如將所承購之住宅轉
      讓於第三人,應主動告知原補貼機構及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怠於
      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返還補貼機構。


十一、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額度、年限、計算基準及補貼方式,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
        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
  (二)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十年;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五年。
  (三)計算基準: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補助身心障礙者原
        購屋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
        之差額。
  (四)補助方式:符合規定之身心障礙者,憑繳款證明及身心障礙者金
        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請領補助,由本府逕撥付予身心障礙
        者本人。


十二、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並副知承貸
      金融機構或郵局:
  (一)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遷居至外縣市。
  (三)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
  (四)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十三、接受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者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如將所承購之住宅轉
      讓於第三人,應主動告知本府及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怠於告知而
      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返還本府。


十四、辦理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於受補助期間因公共工程需拆除其
      住宅、因天然災害毀損或經鑑定有毀損之虞,經向本府申請更換擔
      保品並洽經該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核准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繼續辦
      理貸款。但優惠貸款額度及年限,以不高於原核准貸款餘額及剩餘
      期數為限。


十五、本要點之補貼,其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備具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
  (二)本府受理申請人之申請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調查、審查及核定
        等程序。
  (三)核定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符合資格者應載明核定發給補助
        之起始日及補助金額;未符合資格者,應載明不符資格原因。但
        不得於書面通知中詳列或提供戶內人口資產明細。
  (四)核定之補助款本府於核定次月二十五日匯入申請人帳戶。
      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十五日內,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複查。本府應依第一款至三款所定程序重
      新審查。


十六、本府為辦理本要點之補貼,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補貼對象之資格及條件。
  (二)補貼項目及補貼基準。
  (三)申請案件送交方式及收件單位或機關名稱。
  (四)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五)受理申請之起訖日期。
  (六)承租住宅租金費用及貸款利息補貼方式。
  (七)審查程序。
  (八)補貼對象之資格及條件。


十七、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或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僅能擇一辦理。


十八、本要點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