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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新竹市社區保母系統不適任保母退出機制及後續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1070606函頒府社婦字第1070088854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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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建立並落實保母托育管理制度,處理不
    適任保母退出社區保母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及後續管理事宜,特訂
    定本須知。


二、保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退出系統:
(一)一年內無收托幼兒,且不願接受媒合提供服務者。
(二)收托人數超過法令規定,經系統訪視輔導並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
      逾期未改善者。
(三)托育時段內有其他酬勞報償之兼職工作。
(四)未參加系統辦理之在職研習或研習時數未達每年規定之時數者。
(五)保母居家托育環境經訪視輔導員評估達不同危險程度等級,且具下
      列情形之一者:
      1.經評估危險程度須立即改善,經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並於改善
        期限後三個工作天內複查,未改善完成者。
      2.經評估危險程度為有待改善,經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並於改善
        期限後六個工作天內複查,未改善完成者。
(六)未定期接受身體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未通過者。
(七)保母或其家庭同住成員經衛生主管機關命令應接受結核病都治計畫
      或隔離治療而不遵從,致傳染風險已達危害收托幼童者。
(八)提供不實資料供家長申請托育補助者。
(九)保母或保母之共同居住人違反居家托育管理實施原則第二條消極資
      格規定,而於其住家環境從事居家托育照顧服務者。
    保母於退出系統一年後得再申請重新加入系統。


三、保母退出系統管理作業如下:
(一)經訪視輔導與評估後決議或依相關紀錄,為不適任保母,系統應派
      員與當事人會談,說明其未遵守或違反相關規定或不適任理由,並
      告知當事人處理結果。
(二)系統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載明退出情事,且副知本府及登錄保母
      登記管理資訊系統。
(三)為避免保母退出系統致幼兒家長無法請領家庭托育費用補助,系統
      應於決議保母退出時併同通知家長,並協助轉介其他保母托育資源
      。


四、不適任保母之後續輔導:
(一)保母未遵守居家托育管理實施原則第三條之應遵守事項即為不適任
      保母。
(二)系統訪視輔導人員發現保母有不適任之情形,訪視輔導員應適時指
      導,並安排相關課程,協助保母自我成長。
(三)針對保母不適任之情事,訪視輔導員應加強訪視,協助輔導改善,
      於每次電訪及家訪後做成個案紀錄,並與督導人員共同評估該保母
      是否適任托育服務工作。


五、保母對退出系統之結果不服,得於退出系統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系統
    提出申訴。
    不服系統之申訴決定者,得於收受系統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
    府提出再申訴。


六、有關親屬保母之管理,依居家托育管理實施原則辦理。


七、本須知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