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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 1130107765 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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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
    及少年福利政策事項,特設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發展、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之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
    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處處長。
(二)社會處處長。
(三)勞工處處長。
(四)交通處處長。
(五)新竹市警察局局長。
(六)新竹市衛生局局長。
(七)新竹市文化局局長。
(八)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專家、學者。
(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代表。
(十)新竹市兒童及少年代表。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專家、學者、兒童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代表
    與新竹市兒童及少年代表委員人數合計十人。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應予補
    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幕僚作業,由社會處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辦理。


四、本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
    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定。
    委員應親自出席第一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
    ,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一項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派員及經公開遴選之少年代
    表列席。


五、本會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行文。


六、本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