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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懸掛羅馬旗幟廣告物管理及收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1009005號
法規體系: 環保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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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妥善管理懸掛羅馬旗幟廣告物,維護環境清
潔及市容景觀,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羅馬旗幟廣告物,指雙幅併列懸掛於環保局核可路段道路兩旁
、安全島或分隔島之路燈桿或電桿廣告物。但交通號誌及樹木等法令禁止
之處所不得懸掛。
前項旗面規格以每單幅長一百五十公分、寬六十公分為上限,旗面下端應
離地面二百公分。


第 4 條
申請懸掛羅馬旗幟廣告物每桿收取規費新臺幣一百元及保證金新臺幣二百
元;保證金於自行拆除後填具申請書向環保局申請退還。
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之活動,申請懸掛羅馬旗幟廣告物經核
准者,免收前項規費及保證金;公益活動免收規費,但需繳保證金。
前項所稱公益活動,指機關(構)、學校、人民或法人團體以文化、學術
、慈善、宗教或其他為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之公益為目的,所舉辦之非營利
性活動。


第 5 條
申請懸掛羅馬旗幟廣告物者,應於懸掛前七日至一個月內(以環保局收件
時間為準)檢具申請書活動計畫書、廣告物之彩色樣本各乙份,向環保局
提出,經核准並繳納規費及保證金後自行懸掛之。懸掛期間每期以七日為
限,未滿七日以七日計,但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各路段各區可申請組數由環保局另行公告,同一路段或地點同時有二申請
人以上提出申請時,以政令宣導及公益活動為優先,並依受理先後順序為
核准原則。


第 6 條
羅馬旗幟廣告物之懸掛,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應依核准內容、地點及方式懸掛。
二、懸掛期間,申請人應派專人巡查管理,遇有傾斜、破損、脫落等情形
    ,應立即拆除更新,並接受環保局督導。
三、懸掛地點如位於陸上颱風警報警戒區或強風特報區時,申請人應於警
    報發布後四小時內自行拆除,俟颱風警報或強風特報等解除後,再恢
    復懸掛。
因懸掛羅馬旗幟廣告物而造成路燈桿或電桿基座鬆動、倒塌、表面油漆脫
落或其他毀損者,申請人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懸掛羅馬旗幟廣告物應避免損壞公共設施,如有損壞公共設施或因懸掛不
當致生損害他人者,應負相關之法律責任及賠償責任,若導致國家負損害
賠償責任時,賠償義務機關對申請人有求償權。


第 7 條
申請人繳納規費及保證金後,若無法如期使用,頇於使用十日前申請撤銷
,方能全額退費,未於十日前申請撤銷,則僅退保證金。天然災害或公務
急需使用導致無法懸掛,則依無法懸掛日數比例核退規費。
申請人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者,環保局經通知申請人改
善而未改善,得視需要代為改善,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抵。
申請人應於羅馬旗幟廣告物懸掛期限屆滿翌日十二時前,自行拆除完畢。
未依期限拆除者,環保局得視同廢棄物清理之,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抵
,每桿代清理費新台幣五十元。


第 8 條
未經核准擅自懸掛羅馬旗幟廣告物、提前懸掛、懸掛期滿未拆除或懸掛期
間傾斜、破損、脫落,致污染環境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
十一款規定,每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
仍未完成改善者,並得按日連續處罰。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