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竹市垃圾焚化廠(以下簡稱焚化廠
)及新竹市浸水掩埋場(以下簡稱掩埋場)回饋地區內一般住、租戶水費
、電費、瓦斯費、健康檢查、地價稅、房屋稅等生活津貼補助,特訂定本
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
局)。
新竹市北區區公所及新竹市香山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應提出回饋金
使用計畫,送交新竹市垃圾焚化廠營運操作監督及回饋管理委員會審查,
並經本府核定後,依核定計畫及本辦法辦理回饋地區一般住、租戶生活津
貼發放事宜。
第三條
生活津貼發放對象為補助年度一月七日前設籍回饋地區實際居住滿一年,
且繼續居住之住、租戶戶長。
第四條
本辦法之補助條件及標準如下:
一、同一住址設有二戶籍以上,以發放一戶為限:
(一)以實際居住之一方領取為主。
(二)若雙方皆有居住於同一住址之事實者,由房東領取。
(三)以上均需填具切結書,同址不得重複領取補助。
二、多戶或同戶籍且各戶均有橫向建築物之獨立生活空間之特殊個案,新
案申請時需有由里、鄰長共同證明,舊案無異動者無需再舉證。
三、空戶不發放(依籍在人不在認定,由里、鄰長共同證明)。
第五條
區公所應依核定計畫於年度內執行完畢,如未執行完畢應停止支用,並繳
回補助款。
第六條
住、租戶申請生活津貼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里辦公處發放登記通知並公告辦理期間。
二、回饋地區住、租戶應攜帶戶口名簿或證明文件於辦理期間內至里辦公
處登記。
第七條
區公所應依核定計畫及本辦法所定補助條件或標準及戶政資料審查發放資
格,經核定不予補助者,區公所應敘明理由通知住、租戶。
第八條
生活津貼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回饋金使用計畫經核定後,由區公所檢具領據向環保局辦理經費請撥
作業。
二、區公所辦理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收支清單,應詳列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
第九條
生活津貼之發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督導:
一、區公所應將生活津貼補助款按核定計畫專款專用,依會計作業程序辦
理,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
二、同址住、租戶僅可一戶申請,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區公所應撤
銷其補助資格、追回已發放之補助款,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住、
租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環保局及有關單位得派員考核回饋金補助款發放情形,如發現未依本
辦法或核定計畫發放,區公所應撤銷該補助案,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