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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天燈施放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10401937號
法規體系: 消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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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加強天燈施放之管理,防範火災發生,以維護
公共安全,特依消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新竹市消防
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3 條
本市境內禁止施放天燈。但辦理宗教節慶祭典、民俗活動及有其他重要事
由並經本府許可者,不在此限。
施放天燈除本辦法規定外,事涉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者,依其相
關法規處理。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係指施放天燈之負責人或行為人。
前項申請人為機關(構)、團體或法人者,應由負責人提出申請。


第 5 條
申請人應於天燈施放十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安全防護計畫書及施放區域警戒圖。
四、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影本。


第 6 條
下列區域、範圍不得申請施放天燈:
一、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域及特定風景區域內。
二、油庫、油槽、加油(氣)站、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
    (化學)工廠等有發生災害之虞場所周圍五百公尺範圍內。
三、各級機關、學校、地區醫院以上等級之醫院、養護機構、高速公路或
    快速道路周圍三百公尺範圍內。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區域,公告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
    體之範圍內。
五、其他人口稠密及安全顧慮處所。
前項各款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7 條
經許可之施放天燈行為,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施放現場負責人應攜帶許可文件。
二、施放時間於上午六時後至下午十時前執行完畢。
三、天燈本體應載明或書寫施放人員姓名及單位名稱。
四、施放天燈之燃料及用紙,應使用煤油及黃豆油之混合油或同等品質之
    燃料,其燃燒時間不超過十分鐘,並禁止附掛爆竹煙火等可能產生落
    焰之物品。
五、施放場地周圍應帄坦空曠、遠離易燃物,施放空間應無障礙物並須考
    量不受天候、風向及風速等影響,致飄落至重要設施或易生災害場所
    之可能性。
六、申請施放之天燈,其規格不得超過下列尺寸:
(一)底座直徑六十公分。
(二)高度一百三十公分。
(三)外圍三百六十公分。


第 8 條
經許可之施放天燈行為,其施放現場安全維護措施如下:
一、施放單位應於施放前至現場勘查及模擬評估安全狀況,並遴聘具實務
    經驗之專業人員參與規劃及指導。
二、施放現場應設置管制區域、落實管制人員進出及火源管理。
三、施放單位應指派專人指導天燈施放並成立處理緊急意外事故小組,以
    強化現場應變能力,與消防機關建立聯繫機制。


第 9 條
未滿十四歲者施放天燈時,應有法定代理人、同行成年人或其他成年家屬
陪同協助。


第 10 條
施放天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府得禁止其行為,並撤銷或廢止其許
可:
一、違反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各款規定之一情形,經勸導改善仍不改
    善者。
二、其他足以影響公共安全者。


第 11 條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或有前條情形者,依消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裁處罰
鍰。


第 12 條
施放單位或個人若因施放天燈致生公共安全、飛航安全、環境保護或其他
災害事故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第 13 條
本辦法所需之書表格式另訂之。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