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運用社會救助金,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為管理運用新竹市社會救助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特設置新竹市社
會救助金專戶管理及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 本專戶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二 本專戶經費之年度運用方針及計畫執行報告。
三 本專戶之管理及動支事項。
四 本專戶之預算、決算事項。
五 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秘書長擔任,其餘
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 本府代表二至四人。
二、 轄區內重要機構或社團負責人二至五人。
三、 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二至三人。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聘任委員任期二年,委員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任期內出缺
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辦法修正前,原任委員之任期,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
第 4 條
本委員會每年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5 條
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 內政部歷年撥補之社會救助金。
二 孳息收入。
三 其他收入。
第 6 條
本專戶運用範圍如下:
一 災害救助。
二 急難救助。
三 推動社會救助業務所需費用。
四 其他有關社會救助事項。
第 7 條
本專戶收、支事務之處理,由本府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第 8 條
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由本府每年公告徵信之。
第 9 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第 10 條
本專戶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其剩餘權利解繳市庫。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