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社會
處。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新竹市列冊之低收入戶者。
第 4 條
喪葬補助費每案最高以新台幣三萬元為限,不足三萬元者,以實際支出為
限。
申請本項補助者不得重覆申領其他喪葬費用補助。
第 5 條
低收入戶成員死亡,應由家屬或親屬提出申請;無家屬或親屬者,由里長
代辦;本府委託之福利機構收容安置之低收入戶院民由受委託福利機構代
為申請。
前項申請應於死亡三個月內,檢具第六條證明文件向死亡者戶籍所在地區
公所申請。
第 6 條
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
二、死亡證明書。
三、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需可證明申請人與死者之關係)。
四、加蓋公司(店)章及負責人印鑑章之喪葬費收據或統一發票。
五、申請人郵局存摺正面影本。
六、領款收據。
第 7 條
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辦理初審並報本府核定。
第 8 條
申請人如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行為而領有本項補助時,應追回已領款項並
依法追究。
第 9 條
本辦法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