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社會
處。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新竹市列冊之低收入戶者。
第 4 條
住院看護費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二千元整,不足二千元者,以實際支出為
限,同一年度最高補助新台幣十八萬元整。
第 5 條
申請人於出院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分證或身分證明文件。
三、醫師診斷證明書(需證明申請人需專人照顧並證明住、出院日期)。
四、看護收據(需由醫師、護理人員、社工員或合法立案看護之機構或團
體蓋章證明)。
五、申請人郵局存摺正面影本。
六、領款收據。
申請補助應由本人為之,如由他人代為申請,應填具委託書並檢附受委託
人之身分證影本。
經本府委託之福利機構收容安置之低收入戶院民,得由機構代為申請,但
應扣除住院期間之安置費用。
第 6 條
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辦理初審並報本府核定。
第 7 條
申請人如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行為而領有本項補助時,應追回已領款項並
依法追究,同時於發現後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第 8 條
本辦法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