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運用公益彩券盈餘之分配款,特
設置新竹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訂之特種基金,其預算之編製及執
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 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二 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 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資金應專款專用,並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或採集中支付方式辦
理,其支用範圍如下:
一 緊急災難及社會救助事項。
二 照顧津貼及相關補助。
三 補助及辦理各項福利服務方案或修建、租用、購置與社會福利有關之
不動產及相關設施設備。
四 輔導社會福利機構及提升專業服務人力。
五 本基金運作所需之行政管理、事務設備及人事相關費用。
六 其他與社會福利、慈善公益等有關之研究、發展、預防及推廣等事項
。
第 5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