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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20404090號
法規體系: 稅務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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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娛樂稅法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娛樂稅徵收率規定如下:
一、電影外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點五;本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零點七五
    。
二、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課徵
    百分之五。
三、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百分之一。
四、各種競技比賽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五、舞廳或舞場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六、高爾夫球場課徵百分之五,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
七、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課徵百分之五。


第 3 條
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娛樂項目於新竹市文化局演藝廳演出者,其徵收率
減半課徵。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