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娛樂稅法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娛樂稅徵收率規定如下:
一、電影外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點五;本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零點七五
。
二、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課徵
百分之五。
三、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百分之一。
四、各種競技比賽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五、舞廳或舞場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六、高爾夫球場課徵百分之五,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
七、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課徵百分之五。
第 3 條
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娛樂項目於新竹市文化局演藝廳演出者,其徵收率
減半課徵。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