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執行機關為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
環保局)。
第 三 條
民眾於新竹市轄內發現違反本法行為者,得自發現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
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
向環保局檢舉。
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證字號;匿名或未敍明真實姓
名、地址及身分證字號檢舉或檢舉無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
檢舉案件不符合前二項規定者,其情形得補正者,應限期七日內補正;逾
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第 四 條
對於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第 五 條
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應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十至三十
發給檢舉人獎金,其檢舉違規事項及核發獎金比例如下:
一、吐檳榔渣(汁)、亂丟煙(菸)蒂或亂丟垃圾(包)案件者為百分之十五
。
二、縱疏犬隻排便未清理案件者為百分之三十。
三、前二款以外之案件為百分之十。
按日連續裁罰之案件,獎金以該案件首次裁處之實收罰鍰為計算標準。
環保局受理同一檢舉人檢舉案件,依第一項規定核發之獎金,同年累計最
高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第 六 條
前條檢舉獎金由環保局依規定編列預算辦理。但預算不足支應時,得停止
獎勵。
第 七 條
對已發覺或已受理之違反本法規定案件再為檢舉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二人以上共同具名檢舉者,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平均分配;二人以上先後檢
舉同一案件,且均檢附具體證據資料者,其獎金由最先檢舉者具領;無法
分辨先後者,獎金平均分配之。
第 八 條
檢舉獎金之核發,以每三個月辦理一次為原則。
前項獎金應逐案列冊,載明案由、罰鍰金額、獎金數額經環保局核定後,
通知檢舉人領取。
經核定發給檢舉獎金之案件,通知檢舉人於文到三個月內領取獎金,並依
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