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民眾於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
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
環保局)檢舉。
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證字號;匿名、不以真實姓名
檢舉或檢舉無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
第 3 條
對於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第 4 條
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應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二十至六
十為獎金。獎金核撥比例,依舉發參與程度及採證過程難易度明訂如下:
一、舉發案件僅提供證據者為百分之二十。
二、舉發吐檳榔渣(汁)案件、或亂丟煙蒂案件之攝影證據者為百分之三
十。
三、舉發案件並協助採證查證行為人者為百分之五十。
四、舉發案件,所協助採證過程照片、錄影帶或其他證據資料,其採證過
程須耗費較長時間,或嚴重污染地點需守候蒐證,或經環保局認定為
重大情節之污染案件或對整體環境維護有極大助益者,為百分之六十
。
前項第四款案件包括:
一、縱疏犬隻排便
二、亂丟垃圾包
三、非法棄置大量廢棄物(一車以上者)
按日連續裁罰之案件,獎金以該案件首次裁處之實收罰鍰為計算標準。
第 5 條
前條檢舉獎金環保局應依規定納入預算辦理。
第 6 條
對已發覺或已受理之違反本法規定案件再為檢舉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共同檢舉同一案件,以該案件應核發之獎金帄均分配之。
第 7 條
檢舉獎金之核撥,以每個月辦理一次為原則,如獎金額度超過新台幣十萬
元時,得專案辦理核撥。
前項獎金應逐案列冊,載明案由、罰鍰金額、獎金數額經環保局核定後,
通知檢舉人領取。
第二項獎金之領取期限應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逾期視為放
棄。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