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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設置一般旅館審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城銷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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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計
    畫乙種工業區設置一般旅館,特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設置一般旅館,除法令或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
    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設置一般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房二十間以上。
(二)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會客場所。
(三)以使用整棟建築物為限。
(四)基地面前應臨接十五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


四、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設置一般旅館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五份向本府申
    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之一)
(二)建築設計圖說,應包括:
      1.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位置、方位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比例尺。
      2.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現況、方位
        、地號、境界線、建築線、建築物之配置、臨接道路之名稱及寬
        度。
      3.各層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三)建築物為新建造之一般旅館,並應具備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
      指示圖、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非自有者)。
(四)以原非供旅館使用之既有合法建築物申請設置一般旅館,並應具備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築物使用同意書(
      建物非自有者)。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六)本府都市發展處核發之未逾容許使用總面積之證明文件。
(七)本市環境保護局核發之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證明文件。
    前項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及都市
    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以八個月以內取得者有效。


五、本府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申請書附件(如附件一之一、一之二)及
    審查表(如附件二)所列事項。經審查核准設置者,通知申請人於一
    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逾期應重
    新申請設立許可。
    前項核准內容變更時,應依第三點、第四點設立程序辦理變更。


六、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