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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新竹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超額工友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庶字第1130186430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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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學校)超額工友,以發揮人力效能,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
    本要點。


二、各機關學校超額工友之處理,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依
    其他法令之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工友,係指各機關學校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
    工友(含駕駛),並以適用行政院工友管理要點規定之工友為範圍。


四、各機關學校應於每年八月五日前依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
    推動方案規範之工友員額設置基準及第六點與第七點,查填工友員額
    及超額處理表(表一),送本府審查、管制或辦理移撥媒合相關事宜
    。
    各機關學校無工友編制或無預算員額者,免填報,但應通知本府備查
    。


五、各機關學校超額工友名單決定之方式如下:
(一)工友自願:如自願人數超過超額人數時,各機關學校可依下列原則
      依序移撥:
      1.依服務該機關學校擔任工友之年資深淺,以資深者優先。
      2.依年齡大小,以年長者優先。
(二)無自願者或自願人數不足時:
      1.以在該機關學校擔任工友之年資最淺者為優先。
      2.服務該各機關學校擔任工友總年資相同時,以任職總年資(含他
        機關學校)資淺者為優先。
      3.任職工友總年資相同時,以年齡較輕者優先。
      4.以上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三)各機關學校另得依特殊實際需求,如:工作績效、身心障礙保障名
      額及工作性質等因素,決定超額工友名單。
(四)因超額而移撥調動之工友,至新任之機關學校後,得於前次調動日
      起算,二年期間內暫免列入超額員額。


六、各機關學校超額工友處理方式如下:
(一)超額工友出缺,不得遞補,並於預算編列核實減列。
(二)超額工友未出缺時,應宣導自願移撥,並列為出缺不補。
(三)超額工友以移撥至非超額工友且有預算員額職缺之機關學校為限。
(四)各機關學校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工友移
      撥媒合平台,填報現職工友人事資料,並應至少每半年(六月及十
      二月底)於該網站登錄超額工友自願移撥或非超額工友缺額等訊息
      ,俾利後續查詢、協調及移撥媒合。
(五)各機關學校應利用上網求才、行文徵才、主動洽商自願移撥工友及
      機關學校間自行協調等方式,積極自行辦理非超額工友缺額移撥進
      用事宜,並通知本府備查。
(六)本府應建立各機關學校工友、待移撥超額工友名冊、非超額工友缺
      額等相關資料,並適時通知各機關學校。為提高工友移撥效率,必
      要時得由本府邀集各相關機關學校辦理工友移撥媒合事宜。
(七)各機關學校辦理超額工友移撥或非超額工友缺額移撥進用作業,不
      以本府各機關學校為限。超額工友自願移撥者,本府各機關學校不
      得拒絕。


七、依本要點辦理移撥之工友,得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
    規定,繼續適用原選擇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或選擇勞工退休金條
    例之退休金制度。


八、各機關學校非超額工友缺額已無各機關學校超額工友可供移撥或移撥
    進用確有困難,除應先採取相關替代措施、改進工作分配外,得因業
    務需要,報經本府同意者,所需勞務委外經費,得循預算程序辦理。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