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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10003685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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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新竹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之各項設施及場地管理,以增進服務品質及使用功能,特制
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設施及場地,係指本中心數位學習中心、多功能教室、文
康中心及停車場。


第 3 條
本中心主要服務項目如下:
一、提供身心障礙者服務資訊。
二、提供機關、團體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技藝教育研習場地。
三、提供機關、團體及身心障礙者開會、聯誼之場所。
四、其他經本府許可之活動。


第 4 條
本中心場地開放時間分為下列三種時段:
一、上午時段: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時段:下午一時至五時。
三、夜間時段:下午五時至九時。


第 5 條
使用本中心各場地以四小時為一場次,超出一小時以上者,另以一場次計
費,並得由保證金中扣除之。
本中心使用收費基準如收費標準表。


第 6 條
本中心以辦理與身心障礙者相關之活動為優先使用對象。使用優先順序如
下: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本市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
二、其他辦理公益性活動之機構、團體。


第 7 條
申請借用場地注意事項:
一、申請借用場地最晚應於活動舉辦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申請單位如因故不使用或變更使用日期,最晚應於預定使用三日前通
    知本中心,否則所繳場地費不予退還。
三、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致場地無法如期使用時,申請單位得於
    原因消滅七日內,另約定使用時間,逾期者,其繳納之費用除扣除已
    使用日數外,全數無息退還。


第 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收或減免部分費用: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免收任何費用。
二、本府委託或以公辦民營方式結合民間機構、團體辦理之服務方案,免
    收任何費用。
三、新竹市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各社會福利機構、團體辦理身心
    障礙福利服務活動,得免費使用本中心。
四、新竹市各社會福利機構、團體使用本中心場所,場地費八折計收。


第 9 條
使用時頇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單位申請使用場地不得作營利性活動。
二、使用期間之安全秩序維護,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妥善處理。
三、申請單位佈置場地、張貼海報、安裝照明或其他電器等,應申請許可
    ,經核准後,在本中心指定地點設置。
申請單位如不遵守本自治條例規定,本中心得停止其繼續使用,半年內不
得再申請使用。


第 10 條
場地使用完畢,應立即回復原狀,並清理乾淨,如有損毀設施設備者,需
負損害賠償之責,並得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之數應追償之。
申請單位未自行搬遷之設備、物品,經本中心通知於七日內仍未搬遷者,
視同廢棄物逕行清除。


第 11 條
使用本中心場地,如有下列情事之一,不予核准,如已核准者已繳之保證
金概不退還,並停止其使用:
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不遵守本自治條例使用規定,經糾正二次以上仍未改善者。
四、妨害公務或蓄意破壞公物者。
五、其他經本府認定有違法令規定不宜使用者。


第 12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