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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衛生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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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食品安全稽查及取締業務,以保
    障市民健康,特設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及取締年度計畫。
(二)各權責單位聯合稽查作業事項之協調。
(三)召開聯合稽查及取締會議。
(四)其他有關食品聯合稽查及取締之指派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擔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市長指定適當人員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任
    之:
(一)本府消費者保護官。
(二)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三)本府城市行銷處處長。
(四)本府行政處處長。
(五)本府教育處處長。
(六)本府財政處處長。
(七)本府工務處處長。
(八)新竹市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
(九)新竹市警察局局長。
(十)新竹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四、本小組成員之權責,依新竹市政府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各局
    處權責劃分表辦理。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食品衛生科科長兼任,處理本小組
    事務,置幹事若干人執行聯合稽查及取締任務。


六、本小組為執行聯合稽查及取締工作,由衛生局派員擔任領隊,其他相
    關局處共同派員辦理,必要時,得邀請民間食品安全機構派員參加。


七、本小組執行任務時,其實際成員,視任務需要機動調整。


八、本小組每三個月召開稽查及取締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臨。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人員或相士列席。


九、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由本府相關單位(機關)執行。


十、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