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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衛生局支援機關學校團體活動救護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衛生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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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支援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各機
    關學校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辦理活動之救護工作,有效管理救
    護資源提升救護品質與效率,保障市民安全與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支援救護之地點以本市境內為原則,其所需相關費用應由申請機關團
    體自行支付。


三、支援救護之範圍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大型活動:指一千五百人以上之運動競賽聖火傳遞、路跑、登山、
      演唱會、水上活動、自行車活動、飆舞或其他經本局審查同意支援
      之大型活動。但不包括室內靜態如開會、頒獎、表揚、祭祀、展覽
      、法會、自強活動無立即危險性之活動。
(二)有醫療上特殊需求之活動:如為特殊疾病病友、銀髮族或身心障礙
      者舉辦之活動或其他經本局審查確屬有特殊需求之活動。


四、支援救護對象以主辦機關團體及其所屬無醫護人員或救護技術員者為
    限。


五、各機關團體主辦之活動請求救護支援時,應於活動日二週前以書面方
    式向本局提出申請。如本局所屬人力不敷支應,本局協調本市醫療院
    所提供支援。


六、各支援救護單位應確實按照申請表所載之活動時間、地點,提前十五
    分鐘到達,以利救護工作執行順暢。


七、各機關團體申請支援救護時,應於活動現場妥善規劃救護車出入口動
    線與設置救護站明顯標誌,並備妥桌椅供支援人員使用。


八、支援救護之收費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救護車費用:每日每輛新臺幣一千元。
(二)支援人員費用:醫師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護理人員每小時新臺幣
      四百元,救護技術員每小時新臺幣二百元至二百五十元。
(三)藥品衛材費用:依新竹市醫療機構收費標準另計。
(四)本市醫療院所每次支援至少以二小時計算,超過三十分鐘以一小時
      計,未達三十分鐘以半小時計算。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