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精神衛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事項,特設置新竹市精神衛生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小組辦理事項如下:
(一)促進民眾心理衛生政策之諮詢事項。
(二)精神疾病防治研究計畫之諮詢事項。
(三)精神照護機構設立之諮詢事項。
(四)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之協調及審查事項。
(五)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之諮詢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五人,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新竹市衛生局
長(以下簡稱衛生局)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精神衛生專業人員、
法律專家、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中遴
聘,聘期二年,期滿並得續聘。
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為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
益促進團體代表。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本小組行政事務,並置幹事一人協助之
,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由衛生局現職人員兼任。
五、本小組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主
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派出席委員一人
代理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
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
決之。
六、本小組會議得就諮議事項指定委員或委託相關單位或學術機構先行調
查研究完成審、擬訂意見送本會討論或追認。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
關(構)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