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檢舉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提
供完整違法證據新竹市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檢舉。
(一)檢舉人之姓名、電話、身分證字號、性別、年齡及住址。
(二)涉嫌違反藥事法規定之物品或業者有關之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
、商品名稱、時間及違法情節。負責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不明者,得
免記載。言詞(包括電話)檢舉者,由受理檢舉之機關作成紀錄,
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
檢舉未留資料而無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
三、舉發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醫療
器材經緝獲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依下列標準計點核發獎金(每
點獎金為新臺幣壹百元):
(一)舉發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四至
十點。
(二)舉發以批發方式轉售(讓)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
器材:二至五點。
(三)舉發零售、運送、儲(寄)藏、牙保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禁藥
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二至三點。
(四)舉發製造、輸入、販賣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二至三點。
依本要點核發之獎金,經通知檢舉人前來領取,逾三個月未領取者,
視為放棄。
四、民眾檢舉之違反藥事法規定案件,衛生局已察覺辦理中者,不適用本
要點之規定。
五、衛生局受理檢舉案件,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電話及住址應予保
密,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紀錄或其他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
另行保存,不附於調查案卷內,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或其他法規
處罰或懲處。
六、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
對同一案件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
均發給之。
七、衛生局受理檢舉案件,對於檢舉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
機關提供保護。
八、衛生稽查人員及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舉發違規案件者,不適用本要點之? 勵規定。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