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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長期照顧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9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長照第1120069824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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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長期照顧相關計畫工作,發展照
    顧資源及推動照顧管理機制,特設置新竹市政府長期照顧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輔導、審議及監督長期照顧整合計畫之推動事項。
(二)協調、諮詢及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與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長期
    照顧相關重大措施。
(三)推動建置長期照顧服務機制,督導整合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與本市行政
    機關及民間之相關資源。
(四)監督各項服務計畫之進度,評估執行計畫成效,並進行階段性修正。
(五)輔導推動長期照顧制度宣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市長期照顧制度之推動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民政處處長。
(二)社會處處長。
(三)勞工處處長。
(四)新竹市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
(五)具有醫學、護理、社會工作、長期照顧、復健等相關專家、學者、民
    間團體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十三至十五人;並應有原住民之代表或
    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服務使用者與單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
    體出任者,應隨本職同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幹事一人至二人,由衛
    生局或社會處派員兼任,處理本小組業務。


五、本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ㄧ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
    委員同時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