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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身心障礙者鑑定審議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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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
    礙者鑑定相關業務,設新竹市身心障礙者鑑定審議諮詢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身心障礙鑑定機構(以下稱鑑定機構)或專業人員之指定。
(二)身心障礙需重新鑑定之指定。
(三)鑑定結果爭議及複檢之處理。
(四)其他相關身心障礙鑑定之審議或諮詢。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新竹市衛生局
    (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衛生局副局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代表一人。
(二)本府教育處代表一人。
(三)醫事人員代表五人。
(四)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一至三人。
(五)地方人士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並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出缺時,得補
    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醫政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小組幕僚業務;置幹事一人由召集人指派內部適當人員擔任,負
    責協調聯絡有關事宜並彙整資料統計。


五、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開會時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得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
    人同時未能參加,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列席。
    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


六、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