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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長期培育中小學優秀運動人才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90)府教體字第08723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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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掘並選拔優秀運動人才,作有計畫
    之長期培育,以提高其體能與技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要項:
(一)本府教育局成立本市運動發展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
      市學校體育發展之客觀條件,指定本市學校體育運動推展之重點項
      目。
(二)核定重點學校:依學校之客觀條件,每單項之體育重點運動項目由
      新竹市中小學體育促進會選定三至五校負責推展及訓練;核定學校
      名單由新竹市中小學體育促進會依選定學校之體育推展及訓練實際
      狀況,每年定期考核並提報本會,經本會核定後轉市府公布。
(三)選訓對象:
      1.學校平日體育教學及校內各項運動競賽中所發掘之優秀選手。
      2.各級運動會所發掘之優秀選手。
      3.各單項運動委員會舉辦競賽時所發掘之優秀選手。
(四)推展方式:
      1.學校除應注重體育正課教學外,並應輔導學生選定適合其體能之
        運動項目,經常予以訓練。
      2.學校應配合學校環境,遴選具有運動潛能之學生,選擇重點單項
        運動,長期培養並加強重點訓練。
      3.學校應配合學校重點運動項目,優先選聘重點項目專長師資,負
        責推展與訓練工作。
      4.學校對本市所舉辦之各項有關重點單項運動競賽應率先組隊參加
        。
      5.對指導訓練成績卓越學校,依新竹市國民中小學校績優重點單項
        運動補助辦法之規定,補助獎勵之。
(五)選手之培育與管理:
      1.學校應於每年八月,就重點項目擬定次學年度訓練實施計畫報本
        府審查,並於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就實施情況詳加檢討,並
        將檢討結果及改進意見一併函報本府備查。
      2.訓練內容、比賽計畫及選手體能之增進等方面,須有週詳之設計
        。
      3.選手如有必要辦理轉學時應不受學區限制,並在可能範圍內予以
        協助。其學校必須為運動專項指定之學校。
      4.選手之學業,學校應指派專人予以輔導,輔導辦法由學校自訂之
        。
      5.選手之訓練應儘量予以銜接,除依據運動績優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辦理外,並儘量輔導同隊學生升入同一學校繼續訓練。
      6.學校應於寒、暑假舉辦體育育樂營活動,負責發掘、培育、訓練
        並選拔優秀運動人才,以提高其體能與技能,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


三、經費:
(一)本會核定之重點項目推展學校,應加強充實器材場地設備及訓練比
      賽等費用,得由各校於相關經費項下,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二)各校可在體育衛生費項目下酌撥訓練費。
(三)各校除積極推展本會核定之運動重點項目外,並應另擇一至二項運
      動項目,加強推展,實施本案所需經費,得由各校於相關經費項下
      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四)各校可接受民間團體或後援會之經費補助,惟不得募捐,且所有外
      界支援之經費應按會計手續辦理並徵信。
(五)代表本市參加臺灣區(全國性)或國際性之運動競賽,由本府編列
      經費按有關規定補助組隊參加。


四、考核:
(一)學校應訂定優異學生之考核及獎勵辦法。
(二)學校實施情況,由本府隨時派員督導,並列為學校重要考核項目之
      一。
(三)對指導訓練成績卓越者,由其服務學校列舉事實函報本府敘獎。
(四)發展運動專項學校,如辦理績效不彰,將視實際需要另行選擇適當
      學校辦理。
(五)私立學校辦理績優者,除由學校獎勵有功人員外,得報本府審查後
      予以專案補助獎勵。
(六)學校除每學年度均應組隊報名參加本市中小學運動會及重點項目競
      賽外,並須組隊參加本府舉辦之其他運動競賽或聯賽至少一項。未
      按規定辦理者,由本府議處。


五、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