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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公報編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府行文字第1060114094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政府法令公信力加強政令推行,
    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及強化人民參與,以提昇政府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新竹市政府公報(以下簡稱公報)以每二個月發行一期為原則,但特
    殊需要時得增減之。
    為配合文書資訊化,本府亦提供公報上網服務。


三、公報稿件分類如下:
(一)法規類。
(二)政令類。
(三)專載。
(四)附錄類:
      1.公告。
      2.通知。
      3.其他。


四、刊登公報稿件範圍為本府各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
    無機密性且為下列必須轉行或副知相關機關參考之一般公文:
(一)法令規定應行刊登公報事項。
(二)法令解釋、答覆或駁斥事項,相關機關有需共同了解其意義。
(三)普遍性之政令文告。
(四)通則性或方法,可供相關機關採擇或參考。


五、公報之編輯發行,由下列人員分別擔任:
(一)主任一人由本府行政處處長兼任。
(二)總幹事一人由本府行政處文書科(以下簡稱文書科)科長兼任。
(三)編輯一人由文書科派員兼任。


六、各單位送登公報稿件應以下列程序處理:
(一)凡刊登公報之稿件於陳核時應於原稿右上角註明「刊登市府公報」
      字樣,經核准後送文書科刊登,並提供正確及完整相關電子檔。
(二)稿件應於出刊日二十五日前送文書科處理。
(三)如臨時有所更改,應於出刊日前十日以前通知編輯人員辦理,不得
      逕向印刷廠交涉。
(四)公報刊出後各承辦人員如認為文稿有疑義時應於下期出刊十日前通
      知文書科。
(五)刊登公報之稿件,應力求簡化,如有版面及版數無法容納時,文書
      科得協調發文單位以其他方式另行公告。


七、為避免重覆發文刊登公報,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主管單位已行文之稿件,其他單位不得重行發文刊登公報。
(二)轉頒中央法規,原則以發文方式辦理;需公告周知或涉及民眾權益
      重大者得刊登公報。
(三)刊登公告之稿件內容同質性高者,應以併案或表格方式歸納整理,
      以節省公報版面。


八、各單位刊登公報之稿件內容如有涉及個人資料,應將個人資料予以遮
    掩後再行送交文書科刊登。


九、已登公報稿件由文書科保管半年,期滿銷毀。


十、發行公報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以免費贈閱方式發行之。


十一、公報贈閱對象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及所屬一、二級機關。
  (二)新竹市市議會及各級民意代表。
  (三)新竹市各級公私立學校。
  (四)其他因事實需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