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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營建剩餘資源處理場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都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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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
    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營建剩餘資源處理場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任務如
    下:
(一)協助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法案之執行。
(二)提供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技術諮詢。
(三)審查營建剩餘土石方堆置場及混合物處理場(以下簡稱營建剩餘資
      源處理場)申請案件。
(四)實地複(抽)查營建剩餘資源處理場。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
    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二)本府工務處處長。
(三)本府交通處處長。
(四)本府都市發展處長。
(五)本府地政處處長。
(六)新竹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七)農業、環保、生態、水土保持、大地、交通、土木、建築及結構等
      專家學者九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單位)代表職務
    異動者,得隨時改聘(派),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四、本委員會會議視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為主持。前項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
    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五、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行文。


六、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